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不是 20 日,D 錯誤。
(A)正確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十二、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條文是十五日內,選項寫二十日內。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