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基地優先購買權。第 104 條「以登記先後定順序」是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之間;與基地共有人的第 34 條之 1 優先承購權競合時,第 104 條優先,D 錯誤。
(A)正確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 第 10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土地法 第 10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 第 10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 第 104 條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條文是與本法條競合時優先適用第一百零四條,選項寫以登記之先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