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考共用部分權能。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應有部分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條文沒有另有約定從其約定的但書,C 不符。
(A)正確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
條文是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沒有但書,選項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正確
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