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並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並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考公平法第25條與不動產交易。收斡旋金後未能締約而拒絕返還,屬斡旋金返還的民事爭議,官方認為不構成第25條行為,答案 B。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修正,本題依現行版說明;考試當時版本未逐字核對。
(A)不是答案
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九、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下列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二)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是答案
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後,因未能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拒絕返還
十二、對於不涉及事業競爭行為之交易糾紛或純屬消費爭議案件,仍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處理(詳附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斡旋金」返還|依民法規定,循民事途徑解決,或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循消費爭議救濟程序處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事實對應:未能締約而拒絕返還斡旋金=「斡旋金」返還。
(C)不是答案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四、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六、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要求繳回契約書
五、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5 條
(二)要求繳回契約書。──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5 條
六、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