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
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者相互間之何種聯合行為應予以禁止,不在得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列?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者相互間之何種聯合行為應予以禁止,不在得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列?
考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共同劃分經營區域、交易對象不在第15條第1項各款,不得申請許可,答案 A。
(A)是答案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15 條
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5 條
(二)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5 條
(三)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5 條
條文是第15條第1項各款例外許可事由,選項寫共同劃分經營區域、交易對象。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