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不同之權利主體以法律行為方式,形成了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嗣後,當事人一方發現自己已為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乃依民法第8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消滅,不是 2 年,C 錯誤。
(A)正確
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若因表意人之過失所致時,表意人不得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 第 8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該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被認為具有重要性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 第 88 條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 88 條
條文明文的「交易上認為重要」只出現在第 2 項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第 1 項的內容錯誤,學說一般也要求錯誤須具重要性(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該意思表示),輕微不重要的錯誤不許撤銷,因此 B 敘述可認正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88 條第 2 項的重要性要件只針對資格與性質錯誤,擴及一般錯誤是學說解釋
(C)錯誤
錯誤之表意人必須在意思表示後,於2年內行使撤銷權,反之於除斥期間經過後,該法律關係即應繼續有效存續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 第 90 條
條文是一年,選項寫 2 年。
(D)正確
錯誤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相對人應承擔信賴該法律行為有效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 第 9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