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8 題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考無因管理。為免除本人生命急迫危險而管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仍須賠償,C 不屬民法規範內容。
(A)正確
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民法 第 172 條
事實對應:客觀上是自己的事務=非條文所定「為他人管理事務」。
(B)正確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176條之規定,請求本人返還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民法 第 174 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 第 176 條
代繳稅捐屬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屬第 174 條第 2 項情形。依第 176 條第 2 項,管理人雖違反本人意思,仍得請求本人償還費用。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第 174 條第 2 項與第 176 條第 2 項
(C)錯誤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民法 第 175 條
條文是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仍須賠償,選項寫重大過失亦無須賠償。
(D)正確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176條第1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民法 第 177 條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民法 第 17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