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優先購買權。基地房屋與耕地租用的優先購買權表示期限是 10 日;共有人優先購買的 15 日規定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3 點,答案 C。
(A)錯誤
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 第 104 條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土地法 第 104 條
條文是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選項寫15日內。
(B)錯誤
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土地法 第 107 條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土地法 第 107 條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土地法 第 104 條
條文是準用第104條第2項的十日內,選項寫15日內。
(C)正確
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條文是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選項寫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