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
甲在公寓大廈1樓開店營業,向管理委員會表示想要於該大樓1、2樓外牆設置廣告物,甲要取得何者之同意,才能設置廣告物?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在公寓大廈1樓開店營業,向管理委員會表示想要於該大樓1、2樓外牆設置廣告物,甲要取得何者之同意,才能設置廣告物?
考外牆設置廣告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外,設置於其他樓層須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答案 D。
(A)不是答案
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條文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選項寫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
(B)不是答案
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條文是另須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選項漏了1樓、2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C)不是答案
2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條文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選項只寫2樓同意。
(D)是答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1樓、2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事實對應:1樓、2樓外牆=其他樓層。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