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共用部分使用收益。使用收益權按應有部分比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A 說不得另行約定,錯誤。
(A)錯誤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條文是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選項寫不得另行約定。
(B)正確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