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1 題
甲糕餅業者向乙原料供應商購買食用油,用以添加於糕餅之製造,但該油之品質發生問題,經查該油係製油業者丙所生產,丙就其產品應對甲負何種責任?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糕餅業者向乙原料供應商購買食用油,用以添加於糕餅之製造,但該油之品質發生問題,經查該油係製油業者丙所生產,丙就其產品應對甲負何種責任?
考商品製造人責任。甲是為營業目的購油的業者,不是消費者,依民法第 191 條之 1,製造人得舉證無欠缺或已盡注意而免責,屬推定過失的中間責任,C 是答案。
修法提醒: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於民國 104 年修正,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無過失責任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1 條之 1 條
消保法第 7 條第 3 項是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甲為製造糕餅營業而購油,不是第 2 條第 1 款「以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本題依民法第 191 條之 1 判斷,製造人可舉證免責,不是無過失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甲是否為消費者,再決定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
(B)不是答案
故意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1 條之 1 條
第 191 條之 1 不以製造人故意為要件;製造人能證明商品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已盡相當注意,就不負責,屬推定過失,不是故意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甲是否為消費者,再決定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
(C)是答案
中間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1 條之 1 條
第 191 條之 1 推定製造人有過失,製造人能證明商品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相當注意,才不負責,屬中間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甲是否為消費者,再決定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
(D)不是答案
不須負責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1 條之 1 條
丙是食用油的生產製造業者,商品有欠缺致甲受損害,應依第 191 條之 1 負責。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甲是否為消費者,再決定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