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交付之,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乙已支付一半價金,其後該屋因地震而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買賣的危險負擔。標的物自交付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房屋已交付乙後因地震全毀,乙仍應支付全部價金,A 正確。
(A)正確
乙仍應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373 條
事實對應:房屋交付乙後因地震全毀=自交付時起,危險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B)錯誤
甲應承擔一半損失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373 條
條文是自交付時起危險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選項寫甲應承擔一半損失。
(C)錯誤
乙得解除買賣契約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373 條
條文是自交付時起危險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選項寫乙得解除買賣契約。
(D)錯誤
甲得主張重建後再交屋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 225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是特定的房屋,地震屬不可歸責於甲的事由,原屋全毀後給付不能,甲依第 225 條第 1 項免給付義務;房屋又已交付,危險依第 373 條由乙負擔。甲沒有以重建房屋替代原屋履行的權利,也沒有這個義務。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規定,判斷特定物滅失後可否以重建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