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駕駛機車載乙,與丙發生車禍,致乙跌落機車,身體多處受傷,經查甲、丙均有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與有過失與共同侵權。實務認為機車駕駛人是乘客的使用人,丙得主張乙承擔甲的過失而減輕賠償,B 錯誤,是答案。
(A)正確
乙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事實對應:丙有過失致乙身體受傷=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B)錯誤
丙不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 第 217 條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民法 第 217 條
實務認為搭乘他人機車,駕駛人是乘客的使用人,依第 217 條第 3 項準用與有過失,丙得主張乙承擔甲的過失,請求減輕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駕駛人是否為乘客的使用人,屬實務見解
(C)正確
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事實對應:甲有過失致乙身體受傷=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D)正確
甲丙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5 條
甲、丙各有過失,行為客觀上共同造成乙受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乙連帶負責。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共同侵權的成立採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說,屬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