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6 題
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共有物分割。協議分割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不適用多數決,A 正確;約定不分割期限最長五年,有管理約定的不動產最長三十年。
(A)正確
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民法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 第 819 條
分割是共有物的處分,協議分割須全體共有人意思一致,不適用第 820 條管理事項的多數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協議分割須全體同意,須由第 824 條「協議」的性質推論
(B)錯誤
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法 第 823 條
條文是不得逾五年,選項寫不得逾十年。
(C)錯誤
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十年;逾五十年者,縮短為五十年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法 第 823 條
條文是不得逾三十年,選項寫不得逾五十年。
(D)錯誤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民法 第 826 條之 1 條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民法 第 826 條之 1 條
條文是不動產經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有效力,選項寫以受讓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者為限。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