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0 題
甲自行出資建造違章建築房屋一幢,將之出售予乙,並已交付乙占有。但事後甲對乙主張其為所有權人,請求乙返還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自行出資建造違章建築房屋一幢,將之出售予乙,並已交付乙占有。但事後甲對乙主張其為所有權人,請求乙返還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違章建築的買賣。甲出資建造取得違建所有權,買賣契約有效;乙基於買賣契約受交付而占有,不是無權占有,甲不得請求返還,D 正確。
(A)錯誤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因為違章建築是違法行為,甲無法取得該屋所有權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 第 767 條
出資建造房屋是事實行為,實務認為出資建造者原始取得所有權,屬第 759 條「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違章建築不能登記不影響其所有權。甲的請求無理由,是因乙有權占有,不是甲無所有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與買受人占有權源,屬實務見解
(B)錯誤
甲之請求為有理由。因為違章建築買賣是違法行為,買賣契約無效,甲得請求回復原狀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 第 767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71 條
違章建築只是違反建築管理的行政法規,該規定並不以買賣契約為無效(第 71 條但書);實務認為違章建築得為買賣標的,讓與其事實上處分權,買賣契約有效,不是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與買受人占有權源,屬實務見解
(C)錯誤
甲之請求為有理由。甲可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 第 767 條
第 767 條以相對人無權占有為要件;乙基於與甲的買賣契約受交付而占有,是有權占有。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與買受人占有權源,屬實務見解
(D)正確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縱甲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基於買賣契約非無權占有該屋,故無須返還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 第 767 條
甲雖是違章建築的所有人,但乙基於買賣契約受甲交付而占有,對甲是有權占有,甲依第 767 條請求返還無理由。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與買受人占有權源,屬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