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1 題
甲、乙、丙共同竊取丁之財物,丁損失共計新臺幣30萬元,丁僅原諒其子甲之行為,而免除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共同竊取丁之財物,丁損失共計新臺幣30萬元,丁僅原諒其子甲之行為,而免除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連帶債務的免除。丁免除甲債務,乙丙仍就甲分擔部分以外的 20 萬元負責;乙清償 20 萬元後,僅得向丙求償 10 萬元,B 正確。
(A)錯誤
乙若全額清償後,得向甲、丙各求償新臺幣10萬元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 第 185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 第 280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6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甲已被免除,甲分擔的 10 萬元消滅,乙不得向甲求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第 280、276、281 條計算求償額
(B)正確
乙若全額清償後,僅得向丙求償新臺幣10萬元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 第 185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 第 280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6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依第 280 條平均分擔,三人各 30÷3=10 萬元。丁免除甲債務,乙丙仍就 30-10=20 萬元負連帶責任。乙清償 20 萬元後,依第 281 條向丙求償其分擔額 1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第 280、276、281 條計算求償額
(C)錯誤
乙若全額清償後,僅得向丙求償新臺幣15萬元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 第 185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 第 280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6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丙的分擔額是 10 萬元,甲的部分已因免除而消滅,不由乙丙平均分擔,乙不能向丙求償 15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第 280、276、281 條計算求償額
(D)錯誤
丁免除甲之債務,乙、丙之債務亦應同生免除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 第 276 條
條文是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選項寫乙、丙之債務亦同生免除效力。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