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忘記乙已清償債務,遂誤將對乙之新臺幣20萬元之債權,以新臺幣15萬元出賣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權利瑕疵擔保。債權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乙已清償,債權不存在,甲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B 正確。
(A)錯誤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民法 第 350 條
第 350 條要求出賣人擔保權利確係存在,以契約有效為前提;債權不存在時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契約不是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債權不存在時買賣契約效力,須由第 350 條權利存在擔保推論
(B)正確
甲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民法 第 350 條
事實對應:出賣已因清償而不存在之債權=債權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C)錯誤
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債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保護的是信賴動產占有或不動產登記的人;債權沒有公示外觀,不存在的債權無從善意取得。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善意取得只適用於動產與不動產登記,屬學說見解
(D)錯誤
丙得主張甲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 第 110 條
條文是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選項寫以自己名義出賣債權的甲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