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6 題
甲、乙約定為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及生女丙,經查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100萬元,乙得分得金額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約定為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及生女丙,經查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100萬元,乙得分得金額為:
考共同財產制的死亡分劃。共同財產半數 50 萬元歸乙,另半數 50 萬元為甲遺產,由乙與丙平均繼承各 25 萬元,乙共得 75 萬元,A 是答案。
(A)是答案
新臺幣75萬元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民法 第 1039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100 萬元半數 50 萬元歸生存的乙;另 50 萬元歸甲的繼承人,乙與第一順序的丙平均繼承各 25 萬元。乙共得 50+25=75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共同財產制分劃,再依繼承規定計算
(B)不是答案
新臺幣50萬元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民法 第 1039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50 萬元只算了共同財產分劃的半數,漏算乙繼承甲那一半的 25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共同財產制分劃,再依繼承規定計算
(C)不是答案
新臺幣100萬元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民法 第 1039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甲的半數須由乙與丙共同繼承,乙不能取得全部 1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共同財產制分劃,再依繼承規定計算
(D)不是答案
新臺幣25萬元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民法 第 1039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25 萬元只是乙繼承的部分,漏算共同財產分劃歸乙的 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共同財產制分劃,再依繼承規定計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