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關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考遺產管理人職務。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遺產管理人應為遺產之移交,D 正確;遺產清冊三個月內編製,公示催告期間一年以上,債權清償先於遺贈。
(A)錯誤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六個月內編製之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民法 第 1179 條
條文是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選項寫六個月內。
(B)錯誤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民法 第 1179 條
條文是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選項寫六個月以上。
(C)錯誤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惟遺贈物之交付,應先於債權之清償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民法 第 1179 條
條文是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選項寫遺贈物之交付應先於債權之清償。
(D)正確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 第 117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