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40 題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預立遺囑,內容表示死後要將全部財產遺贈給好友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多少?
官方答案:C
詳解
題目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預立遺囑,內容表示死後要將全部財產遺贈給好友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多少?
考特留分扣減。乙、丙特留分各為 25 萬元,遺贈全部遺產侵害特留分;乙、丙均行使扣減權後,丁可保有 50 萬元,C 是答案。
修法提醒:民法第 1223 條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新條文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仍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100萬元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民法 第 1225 條
遺贈全部 100 萬元使乙、丙應得的特留分不足,乙、丙得依第 1225 條各就不足的 25 萬元由遺贈財產扣減;依命題預設乙、丙行使扣減權,丁不能保有全部。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可遺贈的數額
(B)不是答案
75萬元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民法 第 1225 條
75 萬元是只扣除一人特留分的結果;乙、丙特留分各 25 萬元,兩人都行使扣減權時,丁可保有 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可遺贈的數額
(C)是答案
50萬元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民法 第 1225 條
乙、丙應繼分各 1/2,特留分各 1/2×1/2=1/4,即各 25 萬元。乙、丙均依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後,丁可保有 100-25-25=50 萬元(命題預設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可遺贈的數額
(D)不是答案
20萬元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民法 第 1225 條
20 萬元不符合計算;乙、丙均行使扣減權後,丁可保有 100-25-25=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計算可遺贈的數額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