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債權人甲不得代位其債務人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丙之何項權利?
考代位權。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扶養請求權以身分關係為基礎,具一身專屬性,B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42 條
不動產登記請求權是財產權,非專屬權,債權人得代位行使。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各項權利是否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B)是答案
扶養請求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42 條
扶養請求權以親屬身分為基礎,專為維持權利人生活,屬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代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各項權利是否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C)不是答案
實行抵押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42 條
實行抵押權是財產上的權利,非專屬權,得代位行使。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各項權利是否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D)不是答案
提起訴訟之權利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42 條
代位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訴訟上的權利行使不屬專屬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各項權利是否專屬於債務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