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手機一只,惟因過失打破櫃台玻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能力與侵權責任能力。法律行為一律無效;侵權行為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準,甲有識別能力而成立侵權,C 正確。
(A)錯誤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7 條
條文是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寫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B)錯誤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有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條文是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選項寫手機買賣契約有效。
(C)正確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7 條
事實對應:受監護宣告之甲=無行為能力;精神回復有識別能力而過失打破玻璃=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D)錯誤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7 條
條文是意思表示無效且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負責,選項寫效力未定、不成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