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3 題
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各自分擔比例為三分之一之300萬元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各自分擔比例為三分之一之300萬元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連帶債務的求償。通說認為連帶債務人一部清償,也可按分擔比例向他債務人求償,甲清償 90 萬元可向乙丙各求償 30 萬元,D 正確。
(A)錯誤
連帶債務罹於消滅時效後,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時,該中斷時效之效力及於乙、丙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 279 條
條文是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選項寫中斷時效之效力及於乙、丙。
(B)錯誤
甲以時價300萬元之珠寶對丁為代物清償時,如事前未得乙、丙同意,甲不得向乙、丙求償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條文是因代物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請求償還,選項寫事前未得同意不得求償。
(C)錯誤
甲對丁清償300萬元時,如乙無資力,則甲得對丙求償200萬元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民法 第 282 條
各分擔 100 萬元。乙不能償還的 100 萬元由甲、丙按比例(1:1)各分擔 50 萬元,甲只能向丙求償 100+50=150 萬元,不是 2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第 282 條比例分擔計算
(D)正確
甲對丁先清償90萬元時,甲得對乙、丙分別求償30萬元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 第 281 條
通說採比例說:連帶債務人一部清償使他債務人同免責任時,即可按分擔比例求償。甲清償 90 萬元,可向乙、丙各求償 90×1/3=3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一部清償得否求償,屬學說見解(比例說)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