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因長期出國,將其所有名貴青花瓷一只交由乙代為保管。乙向丙偽稱該瓷為己有,欲以該瓷與丙所有之名車互易,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互相交付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丙移轉的是自己的名車,屬有權處分,有效,不是效力未定,C 錯誤,是答案。
(A)正確
該互易契約有效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民法 第 39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互易準用買賣,是債權契約,乙對青花瓷沒有處分權,不影響契約效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互易契約不以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屬學說見解
(B)正確
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48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事實對應:丙善意受讓乙交付之青花瓷=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
(C)錯誤
丙移轉名車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 第 765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條文是所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所有物,選項寫丙移轉自己名車之行為於甲承認前效力未定。
(D)正確
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事實對應:乙擅自將甲的青花瓷交付丙,侵害甲所有權=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