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分別共有。協議分割成立後,請求履行協議分割的權利是債權請求權,有十五年消滅時效適用,B 正確。
(A)錯誤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丁設定不動產役權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民法 第 851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民法 第 819 條
第 851 條的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宜之用;應有部分只是抽象的比例,無從單獨供通行等具體使用,學說與實務認為不得單以應有部分設定不動產役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應有部分得否設定不動產役權,屬學說與實務見解
(B)正確
三人協議分割達成合意之履行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第 125 條
實務認為共有人協議分割後,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的權利是債權請求權,適用第 125 條十五年時效;與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不同。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的性質,屬實務見解
(C)錯誤
甲須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請求分割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 第 823 條
條文是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選項寫須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D)錯誤
甲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以A地供丁設定抵押權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 第 819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依第 819 條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同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只限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不含抵押權,仍須全體同意。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比較民法第 819 條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適用範圍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