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親系與親等計算。甲與丁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屬民法所定姻親,兩人沒有親屬關係,D 錯誤,是答案。
(A)正確
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 第 967 條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 第 968 條
事實對應:甲至同源父母一世,再由同源父母至乙一世,共二世=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B)正確
乙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 第 969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民法 第 970 條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民法 第 970 條
丁是乙配偶丙的血親,丁與丙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依第 970 條第 2 款,乙與丁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親屬關係逐步計算親系與親等
(C)正確
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 第 969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民法 第 970 條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民法 第 970 條
丙是甲的血親乙的配偶,乙與甲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依第 970 條第 1 款,甲與丙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親屬關係逐步計算親系與親等
(D)錯誤
甲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 第 969 條
條文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選項寫甲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