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9 題
甲為18歲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全部捐給某公益團體。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為18歲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全部捐給某公益團體。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考遺囑能力。考試當時 18 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歲,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C 正確。
修法提醒:民法第 12、13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成年年齡由二十歲降為十八歲;現行法下 18 歲的甲已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仍屬有效,不影響本題答案。
(A)不是答案
效力未定,因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民法 第 1186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遺囑不因未得允許而效力未定。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 18 歲在考試當時的行為能力,再適用遺囑能力規定
(B)不是答案
無效,因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民法 第 1186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遺囑不因未得允許而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 18 歲在考試當時的行為能力,再適用遺囑能力規定
(C)是答案
有效,因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 第 1186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3 條
考試當時滿二十歲才成年,18 歲的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歲,依第 1186 條第 2 項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遺囑有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 18 歲在考試當時的行為能力,再適用遺囑能力規定
(D)不是答案
無效,因為內容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 第 1225 條
實務認為遺囑違反特留分並非無效,只是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反特留分的遺囑效力,屬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1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