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 題
有關財產權之描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財產權之描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債權與物權的性質。債權只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一屋二賣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B 正確;不作為可為給付、物權不得自由創設、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為限。
(B)正確
債權具有相對性,所以當出賣人一屋先後兩賣時,前後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民法 第 199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 22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6 條
債權人只能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排斥他人。出賣人先後與兩人訂立買賣,兩個債權契約都有效,誰取得所有權看誰先完成移轉;未取得者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第 226 條),也得依第 256 條解除契約。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債權相對性與一物二賣契約效力,屬債權、物權區分的學說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