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30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何?
考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即使精神狀況良好時所為意思表示,仍屬無效,B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有效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條文是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選項寫有效。
(B)是答案
無效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事實對應:受監護宣告之甲=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C)不是答案
得撤銷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條文是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選項寫得撤銷。
(D)不是答案
效力未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條文是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選項寫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