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考動產質權消滅。質物被盜後讓與善意第三人,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請求回復,甲隔年行使回復請求權,質權不消滅,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民法 第 311 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民法 第 307 條
丙代乙清償,甲的債權消滅;質權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依第 307 條隨之消滅。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清償消滅債權與質權從屬性判斷
(B)不是答案
甲將該車返還給乙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民法 第 897 條
事實對應:甲將該車返還給乙=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
(C)不是答案
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3年始請求返還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民法 第 898 條
事實對應:喪失占有後第3年始請求返還=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D)是答案
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 第 949 條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民法 第 898 條
事實對應:車被盜、隔年向善意第三人請求回復=盜贓,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