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不睦,丙亦曾對己口出穢言且被判刑確定,某日丙與己再起爭執,己一時失手將丙刺成重傷,丁見狀,起身亦把己刺成重傷,丁與己嗣後雙雙被判重刑確定,乙為此人倫悲劇在眾人前以不堪字眼侮辱甲,甲亦默默承受,但隔日即因傷心過度辭世。試問本案中,何人對甲無繼承權?
考繼承人資格與喪失繼承權。己的生母戊已婚,己受婚生推定為戊夫之子,甲的撫育不生認領效力,己不是甲的繼承人,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乙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 第 1145 條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 1145 條
條文是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選項是乙,題目寫甲亦默默承受。
(B)不是答案
丙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 第 1145 條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 1145 條
條文是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侮辱情事,選項是丙,題目寫丙對己口出穢言。
(C)不是答案
丁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 第 1145 條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民法 第 1145 條
己不是甲法律上的子女,不是甲的應繼承人;丁刺傷己不構成「故意致應繼承人」的喪失事由,丁仍得繼承。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己是否為甲的法律上子女,再逐一套用喪失繼承權事由
(D)是答案
己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 第 1065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戊已婚,依第1063條第1項己受推定為戊與其夫的婚生子女。第1065條第1項的認領與「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都以非婚生子女為前提;婚生推定未經否認前,甲養育己成人也不生視為認領的效力。己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甲無繼承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己是否為甲的法律上子女,再逐一套用喪失繼承權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