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繼承
命題大綱:民法繼承編-遺產繼承。歷年共考 49 題,依考點分成 9 組。
| 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
| 題數 | 2 | 4 | 6 | 2 | 4 | 4 | 1 | 4 | 3 | 3 | 4 | 3 | 4 | 5 |
重點複習
依本章歷年考題歸納;畫螢光的字和條文原文相同(標「學說實務」「修法前」的取自考題與詳解原文)。看本科全部重點
本章 49 題,照繼承編順序走:繼承人與順序、代位繼承與應繼分、喪失繼承權、繼承效力與債務、拋棄繼承與遺產管理人、遺產分割與歸扣、遺囑與遺贈、特留分。標「學說實務」的是條文沒寫、靠考題詳解確立的結論。
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 考過 9 題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一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 1147、1138、1139 條)。(民法第 1147 條、民法第 1138 條、民法第 1139 條)常考陷阱:把祖父母排到兄弟姊妹前面;漏掉配偶或把配偶當第一順序
-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第 1138 條的繼承人除配偶外都是血親,姻親不在其中:繼父母與繼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的配偶都不是繼承人(民法第 969、970、1138 條)。(民法第 969 條、民法第 970 條、民法第 1138 條)常考陷阱:說繼母可繼承前妻子女;說兄弟之配偶、叔伯是繼承人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民法第 1077 條)。(民法第 1077 條)常考陷阱:說養子女與養家子女不是兄弟姊妹;說繼母收養配偶之子女後,子女與生父的權利義務停止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 1065、1064 條)。(民法第 1065 條、民法第 1064 條)常考陷阱:說未經認領或準正的非婚生子女也能繼承生父
- 學說實務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第 1063 條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生母之夫的子女);推定未經否認前,婚姻外的生父不能認領,撫育也不生視為認領的效力,該子女不是該生父的繼承人。(民法第 1063 條)常考陷阱:說生父接回撫育就成為其繼承人
- 學說實務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同時存在原則)。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雙方互不繼承;能證明先後時,後死者如為先死者的繼承人,先繼承先死者,再由後死者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民法第 11 條、民法第 1147 條)常考陷阱:說推定同時死亡時雙方互為繼承人
- 學說實務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配偶日後再婚不影響已取得的繼承權(第 1145 條的喪失事由沒有再婚);已出家的子女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有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常考陷阱:說配偶二年內再婚喪失繼承權;說出家子女無繼承資格
考過的題目:102-30、111-3、112-23、114-21、114-25、103-37、105-38、108-25、110-23
代位繼承與應繼分 考過 7 題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 1140 條)。代位人承受的是被代位人的應繼分,不和其他繼承人按人數重新平分。(民法第 1140 條)常考陷阱:讓被代位人的配偶代位;讓代位人與其他繼承人按人數平分
- 代位只限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其子女不能代位。子女仍在世且參與繼承時,其子女(含養子女)因親等近者為先不繼承(民法第 1140、1176、1139 條)。(民法第 1140 條、民法第 1176 條、民法第 1139 條)常考陷阱:說拋棄繼承者的子女可代位;說參與繼承的子女其養女也是繼承人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應繼分依第 1144 條(見下表);其他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44、1141 條)。(民法第 1144 條、民法第 1141 條)常考陷阱: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改成平均或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 應繼分計算:先定配偶與有繼承權的最先順序血親;第一順序有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先算他原應得的份額,再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承受。配偶依第 1144 條取得份額,其餘依第 1141 條平均。先後死亡時,先算先死者的遺產,再把後死者繼承所得併入其遺產另算。(民法第 1144 條、民法第 1141 條、民法第 1140 條)
| 配偶與誰同為繼承 | 配偶的應繼分 |
|---|---|
|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 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 第四順序(祖父母) |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 沒有第一至第四順序 |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依據:民法第 1144 條
喪失繼承權 考過 5 題
- 喪失繼承權事由: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或妨害其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撤回變更;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 1145 條)。(民法第 1145 條)常考陷阱:替第二至四款加上因而受刑之宣告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一款(故意致死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不在宥恕之列(民法第 1145 條)。(民法第 1145 條)常考陷阱:說謀殺父親經原諒可回復;說第四款經宥恕仍喪失
- 學說實務第五款限於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侮辱的是其他家人就不構成;並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被繼承人默默承受者不喪失;不以受刑之宣告為要件。學說認為被繼承人事後原諒,可撤回該表示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常考陷阱:說毆傷父親未受刑之宣告就仍得繼承;說侮辱母親也喪失對父親的繼承權
繼承的效力與債務清償 考過 9 題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 條)。(民法第 1148 條)常考陷阱:說限定責任是不繼承債務;說負無限或部分清償責任
- 專屬權不繼承: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5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 21 條)。(民法第 195 條、民法第 1148 條、著作權法第 21 條)常考陷阱:說未依契約承諾也未起訴的慰撫金請求權可繼承
- 學說實務奠儀是死亡後親友致送喪家的財物,繼承開始時不存在,不是遺產。繼承人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遺產雖公同共有,繼承人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權利,仍應依第 179 條返還。(民法第 179 條、民法第 1148 條、民法第 1151 條)常考陷阱:說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逾越應繼分不必返還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 1148-1 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二年改成半年、一年或三年;說生前受贈全部都算
-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 1151、1154 條)。(民法第 1151 條、民法第 1154 條)常考陷阱:把公同共有改成按應繼分分別共有;說繼承人對死者的債權因混同消滅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民法第 1153、1171 條)。(民法第 1153 條、民法第 1171 條)常考陷阱:拿掉以所得遺產為限;把五年改成十五年
-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債權人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的期間見下一節的表。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民法第 1163 條)。(民法第 1163 條)常考陷阱:說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仍可主張有限責任
- 未陳報遺產清冊者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償還後才可交付遺贈;違反者對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民法第 1162-1、1162-2 條)。(民法第 1162 條之 1 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條、民法第 1160 條)常考陷阱:說未陳報遺產清冊就當然喪失有限責任;說先交付遺贈再還債
考過的題目:103-34、103-38、106-4、106-34、111-16、114-22、113-19、101-21、108-25
拋棄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考過 8 題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4 條)。(民法第 1174 條)常考陷阱:改成向戶政機關、得以言詞、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
-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第 1175、1176 條)。(民法第 1175 條、民法第 1176 條)常考陷阱:改成自拋棄時或法院備查時發生效力;把三個月改成一、二或六個月
- 學說實務拋棄在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通知其他繼承人、法院准予備查的函都不是生效要件。繼承開始前預先表示拋棄、只向其他繼承人口頭表明要拋棄,都不生拋棄的效力;預先表示拋棄的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子女仍依第 1140 條代位。(民法第 1174 條、民法第 1175 條)常考陷阱:說未通知其他繼承人就不生拋棄效力
- 拋棄者的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 1176 條)。(民法第 1176 條)常考陷阱:說拋棄者的應繼分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 學說實務先順序繼承人合法拋棄時,次順序繼承人已經死亡者,依第 6 條權利能力已終了,無從承受遺產,其配偶也不能再轉繼承(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 116 號裁定)。(民法第 6 條、民法第 1176 條)常考陷阱:說次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可繼承其應得的遺產
-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民法第 1176-1 條)。(民法第 1176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改成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 1179 條)。(民法第 1179 條)常考陷阱:說遺贈物交付先於債權清償
| 事項 | 條文的期間 |
|---|---|
| 拋棄繼承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 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拋棄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 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 債權人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 | 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選定遺產管理人 | 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
|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 |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
| 遺產管理人編製遺產清冊 | 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
| 遺產管理人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 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 |
依據:民法第 1174 條、民法第 1176 條、民法第 1156 條、民法第 1156 條之 1 條、民法第 1177 條、民法第 1178 條、民法第 1179 條
考過的題目:103-35、105-39、112-25、113-25、110-23、103-39、114-22、109-23
遺產分割與歸扣 考過 7 題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民法第 1164、1165 條)。(民法第 1164 條、民法第 1165 條)常考陷阱:加上服喪三年後;把十年改成五年或二十年
-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民法第 1166 條)。(民法第 1166 條)
- 學說實務未保留胎兒的應繼分就分割遺產,違反第 1166 條的禁止規定,依第 71 條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民法第 1166 條、民法第 71 條)常考陷阱:改成有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他繼承人分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分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民法第 1168、1169 條)。(民法第 1168 條、民法第 1169 條)常考陷阱:已屆期債權改以清償期屆滿、實際清償或死亡時為準
- 學說實務請求分割遺產中的不動產是處分行為,依第 759 條須先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分得的土地持分短少,依第 1168 條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民法第 759 條、民法第 1168 條)
-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 1172 條)。(民法第 1172 條)常考陷阱:沒把該筆債權算進遺產,或沒從其應繼分扣還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該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民法第 1173 條)。(民法第 1173 條)常考陷阱:加入重大災難生還的贈與;說有反對意思表示仍要歸扣
- 學說實務歸扣是為了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須由其他繼承人主張;一般認為被繼承人為特種贈與時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民法第 1173 條)
遺囑與遺贈 考過 6 題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 1186 條)。(民法第 1186 條)常考陷阱:說未滿十六歲經父母代理、同意或追認可立遺囑
- 學說實務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是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並非當然無效;遺囑內容涉及遺贈時,仍要檢查第 15 條之 2 的輔助人同意要件。(民法第 15 條、民法第 15 條之 2 條、民法第 1186 條)常考陷阱:說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立遺囑當然無效
-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公證、密封、口授遺囑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 1189、1191、1192、1194 至 1196 條)。(民法第 1189 條、民法第 1191 條、民法第 1192 條、民法第 1194 條、民法第 1195 條、民法第 1196 條)常考陷阱:說遺囑是非要式行為;把代筆遺囑三人改成二人
- 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民法第 1198 條)。(民法第 1198 條)常考陷阱:說公證人的受僱人可以當見證人
-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 1199 至 1201 條)。(民法第 1199 條、民法第 1200 條、民法第 1201 條)常考陷阱:說受遺贈人先死,其繼承人仍可請求交付遺贈物
- 學說實務遺贈不直接移轉所有權:遺贈生效後,受遺贈人只取得向繼承人請求給付的債權。(民法第 1200 條)常考陷阱:說遺贈生效時受遺贈人直接取得所有權
-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民法第 1206、1207 條)。(民法第 1206 條、民法第 1207 條)常考陷阱:說拋棄自意思表示時生效;說不回覆視為拋棄
- 遺囑人因遺贈物毀損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 1203、1221 條)。(民法第 1203 條、民法第 1221 條)常考陷阱:說遺贈物被第三人毀損,遺贈就不生效力
特留分 考過 5 題
-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 1187 條)。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見下表。(民法第 1187 條、民法第 1223 條)常考陷阱: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改成二分之一;說配偶是三分之一
-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 1224、1225 條)。(民法第 1224 條、民法第 1225 條)常考陷阱:說遺贈侵害特留分時遺囑全部無效
- 特留分計算:先依第 1144、1141 條求應繼分,再乘第 1223 條的比例得特留分;遺贈侵害特留分時,特留分權利人依題意行使扣減權,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保有其餘。(民法第 1144 條、民法第 1141 條、民法第 1223 條、民法第 1225 條)
- 學說實務協議離婚但還沒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一方就死亡,離婚不成立,他方仍以配偶身分繼承,也有特留分。(民法第 1050 條)常考陷阱:說已協議離婚的配偶沒有繼承權
- 修法前115 年修正公布的第 1223 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新條文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施行前(含考試當時)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三分之一,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是應繼分二分之一。
| 繼承人 | 特留分(第 1223 條,施行中)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 父母 |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 配偶 |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 兄弟姊妹 |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 祖父母 |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依據:民法第 1223 條
依考點練習
遺產繼承人(19 題)
- 114-21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1138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
- 113-2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並無任何子女。嗣後,甲男死亡,繼承人為乙與甲之父母丙丁。關於乙女之應繼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12-23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12-24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11-3下列何者得為被繼承人親屬中之法定繼承人?
- 111-15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
- 110-24關於喪失繼承權情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09-23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
- 109-24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350萬元之現金及對丙有50萬元之債權。試問,於遺產分割時,丙可以…
- 108-10甲未婚生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因細故與乙口角,乙遂憤而毆打甲成傷,當時丙雖在場,然畏懼乙身強體壯,並未勸阻。甲心灰意冷…
- 108-22甲、乙婚後生育有子女丙、丁、戊。戊與己結婚生育有子女庚、辛後,不幸早於其父母去世。就甲高齡過世後遺下之財產,下列法定繼承…
- 108-25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囑,請問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7-25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
- 105-38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
- 104-38甲、乙夫婦因重大車禍入院,夫甲於入院當日死亡、妻乙於次日死亡。甲有弟一人丙、乙有母丁及妹一人戊。甲之遺產總額為720萬元…
- 104-40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兄丙、妹丁,計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基礎財產額為480萬元。丁之特留分金額為何?
- 103-37甲男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女丙。嗣後甲乙離婚,甲男另與戊結婚,並由戊收養未成年之丙。丙成年後與丁男結婚但尚無子女,某日丙女…
- 102-30甲早年喪偶,育有子女三人乙、丙、丁,嗣後與戊女結婚,並生有二子女A、B,戊女與前夫育有二女C、D。關於這家人將來的繼承關…
- 102-40甲與乙結婚,並無子女,甲死亡時,甲之父母丙、丁尚健在;設甲遺有財產新臺幣1200萬元,並無任何債務。請問如何繼承?
效力(9 題)
- 114-23依我國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14-25甲夫乙妻,一起到夏威夷旅遊,租車亂跑,不幸墜入山谷。下列何者錯誤?
- 113-19著有數本暢銷理財專書之甲,某日遭汽車駕駛人丙撞傷,卻於與丙損害賠償協議達成前,突發心肌梗塞猝死,留有土地一筆及尚未繳清貸…
- 106-4關於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6-34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103-34甲死亡,由配偶乙繼承其遺產,乙對於甲所積欠丙之債務,應負何種責任?
- 103-38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幾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102-37甲死亡時,遺有財產新臺幣500萬元。甲有子女乙、丙二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甲生前立有遺囑,載明若乙之兒子丁考上不動產經紀人,…
- 101-8被繼承人甲於生前立下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繼承之拋棄(7 題)
- 114-22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 113-25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
- 112-25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10-23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
- 105-39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03-35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多久為之?
- 101-21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遺產之分割(6 題)
- 114-24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
- 111-1依我國民法第1173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
- 110-25關於遺產分割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06-33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105-37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當胎兒為繼承人時,他繼承人如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者,其分割行為之效力如何?
- 102-39甲死亡後,其子女乙、丙二人為繼承人。甲留有房屋一棟市值新臺幣500萬元,且甲對丁有新臺幣500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遺產…
特留分(3 題)
- 113-24民法關於特留分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9-25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
- 103-40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預立遺囑,內容表示死後要將全部財產遺贈給好友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通則(2 題)
- 108-23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105-40下列那種情形,甲所立的遺囑為有效?
無人承認之繼承(1 題)
方式(1 題)
- 106-13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刪除)(1 題)
- 111-16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