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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估價基本事項與作業程序重點

第 1/8 章・改看整本一頁・練習本章 71 題

本章 71 題,照估價的基本事項走:勘估標的與面積、價格與租金種類的定義及實例、價格日期與地區用語、作業程序與基本事項、資料蒐集與相關查估法規、估價方法的運用與價格決定。標「學說實務」的是條文沒寫、靠考題詳解確立的結論;標「修法前」的是考試當時的舊法。

勘估標的與面積 考過 6 題

  • 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9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加入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或不動產稅負之估算
  • 本規則所稱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第 109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9 條)常考陷阱:把已採收的稻穀、摘下的果實當成農作改良物
  •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第 114 條);另有租金估計,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第 130 條第 1 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4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0 條)
  • 學說實務詳解判為非勘估標的:已採收之稻穀、從果樹上摘下來的果實已不附著於土地;智慧財產權、專利權、不動產稅負之估算不屬土地、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蘋果樹上的蘋果、未登記建物、地上權則屬之。常考陷阱:把未登記建物排除在勘估標的之外
  •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第 7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常考陷阱:把調查註明改成省略不處理、當作無價值、先探求原因
  • 學說實務房地買賣含未登記建物時,沒有建物登記資料可以申報,詳解答以土地申報並應於備註欄註明之;只以土地申報而不註明、或仍選房地合併申報,都是錯的選項。

考過的題目:101-9、102-35、108-22、113-3、102-32、106-3

價格與租金種類的定義 考過 10 題

  • 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金(第 6 條第 1 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 條)常考陷阱:加入申報價格、特別價格、市場租金、經濟租金、特定租金
  • 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第 2 條第 1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把正常交易條件改成交易雙方條件
  • 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第 2 條第 2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把不具市場性者合併說成限定價格;把正常交易條件列為限定條件
  • 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兩者都是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第 2 條第 3、4 款)。正常、限定、特定價格的對象都是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特定與特殊對調;說特殊價格無法以貨幣金額表示
  •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第 6 條第 2 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 條)常考陷阱:把特定價格改成限定價格、特殊價格或限定租金
  • 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第 2 條第 5、6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把續訂租約、合併承租說成正常租金
  • 學說實務估價目的為不動產買賣交易之參考時,詳解認為要估正常價格,也就是市場中最可能之成交價格;買方希望之價格、賣方希望之價格或買賣雙方希望價格之平均數都不是。

考過的題目:101-11、105-3、105-7、108-24、108-25、109-12、110-7、111-12、111-13、108-8

價格與租金種類的實例 考過 21 題

  • 學說實務特殊價格:詳解認為釣魚台、太平島、東沙島、龜山島,以及總統府、宗教建築物、大甲鎮瀾宮、臺南孔廟不在市場上交易,屬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常考陷阱:把題目所列不具市場性的島嶼、廟宇、古蹟說成特定或限定價格
  • 學說實務限定價格(權利與所有權合併):地上權人向地主購買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土地承租人欲購買所承租土地、以土地租賃權與租賃地合併為目的,詳解都歸入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把承租人買地說成正常價格或特定價格
  • 學說實務限定價格(不動產合併):畸零地之地主擬購買鄰地合併開發、學校購買鄰接學校之土地作為擴校之用、購買相鄰兩塊土地合併建築,詳解都歸入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
  • 學說實務商業區土地分割為辦公大樓與百貨公司兩筆,是以符合商業區土地的經濟效益,詳解認為不是違反經濟合理性之分割,仍估正常價格;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的才是限定價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把符合經濟效益的分割說成限定價格
  • 學說實務特定價格:工業區土地以其變更為住宅區的前提來估價、農地依委託人要求就未來可能變更為建地情況進行估價,詳解都歸入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把假設變更用途的估價說成正常價格或限定價格
  • 學說實務正常價格:詳解以土地徵收補償所查估之市價最接近,因查估辦法定義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公有土地標售、讓售屬應先作適當調整的情況;實價登錄個案可能含特殊交易,須查證、調整後才能當正常價格;主管機關認定低報之價格偏離合理價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3 條)常考陷阱:把未經查證調整的標售國有土地或實價登錄價格直接當正常價格
  • 學說實務限定租金:承租相鄰兩間店面打通後合併使用、隔壁店家不續租而一併承租擴大經營,詳解歸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校舍出租屆期想再續約,歸入基於續訂租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答成正常租金、市場租金、經濟租金、合併租金

考過的題目:101-21、101-23、102-2、102-3、103-27、105-2、105-12、106-1、106-2、107-16、108-1、109-24、110-16、111-2、111-22、112-2、113-17、114-16、106-4、106-24、107-1

價格日期與勘察日期 考過 7 題

  • 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第 2 條第 7、8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價格日期改成委託、交易、查估、報告書提出日期
  • 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第 6 條第 1 項);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包括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款),但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資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第 16 條第 4 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6 條)常考陷阱:把價格日期當時改成交易、交換、登記日期當時
  • 學說實務規則只定義兩個日期,沒有規定先後;詳解認為價格日期依估價目的可為過去、現在或未來某日,勘察日期是實際赴現場的日子,兩者先後不一定。常考陷阱:說價格日期必定先於、晚於或等於勘察日期
  • 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第 19 條第 2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
  • 題目給各月不動產指數時,詳解的調整率=價格日期當月指數÷交易日期當月指數,要調到勘估標的價格日期;改用勘察日期的指數,或把分子分母倒過來,都是錯的選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

考過的題目:101-10、102-22、103-8、111-18、114-17、110-18、101-17

地區用語與最有效使用 考過 5 題

  • 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第 2 條第 10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加入一般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
  • 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第 2 條第 11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替代關係改成貢獻關係;改稱共同生活圈、近鄰地區
  • 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第 2 條第 12、13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同質性改成異質性;近鄰地區以外改成近鄰地區內
  • 學說實務與臺北市信義區屬同一供需圈的是臺北市大安區,詳解認為香港上環、上海徐家匯區、紐約曼哈頓區分屬不同市場,不能替代。區域分析是要分析判定對象不動產屬於何種地區,有何特性,及其對地區內不動產價格形成的影響。
  • 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第 2 條第 17 款)。(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常考陷阱: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改成超凡意識

考過的題目:103-13、104-7、104-26、104-28、111-5

作業程序與基本事項 考過 8 題

  •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二、擬定估價計畫;三、蒐集資料;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八、製作估價報告書(第 8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8 條)常考陷阱:確認狀態排在蒐集資料前;決定價格排在推算價格前
  • 確定估價基本事項:一、勘估標的內容;二、價格日期;三、價格種類及條件;四、估價目的(第 9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 條)常考陷阱:加入勘察日期、委託人、估價方法、估價費用
  • 學說實務詳解把選項的估價條件對到第 9 條第 3 款價格種類及條件,勘估標的權利狀態對到勘估標的內容,所以都算基本事項;勘察日期不是。
  •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第 13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 條)常考陷阱:把確定勘估標的內容列為現場勘察事項
程序內容(容易互相混用)
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勘估標的內容、價格日期、價格種類及條件、估價目的
擬定估價計畫確定作業步驟、預估所需時間、預估所需人力、預估作業經費、擬定作業進度表
蒐集資料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 條

考過的題目:104-27、111-8、101-8、103-29、105-4、111-21、114-25、103-12

資料蒐集與相關查估法規 考過 9 題

  •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第 4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常考陷阱:比較標的改成勘估標的、買賣標的、估價標的
  • 學說實務到實價登錄系統查詢交易案例,詳解認為實價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整理後以網路查詢提供,屬向地政機關蒐集,不是向經紀人員、地政士或媒體。
  •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第 11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 條)
  • 學說實務要確切掌握土地所有權、面積、土地界線及鄰地地號,詳解答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載所有權人、面積,地籍圖顯示界線與鄰地地號;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建物登記簿謄本都做不到。
  • 蒐集比較實例原則: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第 12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 條)常考陷阱:第 1 款兩處正常價格改成限定價格;相同或相近改相同;接近改一個月內
  • 修法前102 年修正前第 12 條第 3 款是使用性質或使用分區管制相同或相近者,現行改為使用管制;第 1 款修正前後相同。詳解認為修正不影響這些題目的判斷。
  • 比準地:指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 條)常考陷阱:比準地改成基準地、標準地、比較標的
  • 學說實務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詳解認為其調查估計程序規定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3 條,答該規則,不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 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3 條)常考陷阱:公告土地現值的依據答成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法規訂定依據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本規則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 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 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 條

考過的題目:103-14、108-23、101-38、101-13、102-5、107-3、108-18、103-1、105-13

估價方法的運用與決定 考過 5 題

  •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第 14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4 條)常考陷阱:拿掉但書的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第 15 條第 1 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5 條)
  •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第 15 條第 2 項)。(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5 條)常考陷阱:契約約定租金改經濟租金;改成直接資本化法;清算時仍加權
  • 價格決定排在作業程序的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在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後、八、製作估價報告書之前,屬程序的後段步驟(第 8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8 條)

考過的題目:102-29、108-6、109-22、111-10、113-6